临时用电拒绝收楼 增城11户购房者均获赔
  [行业动态] 日期:2013-09-18

       增城一家地产公司出售的房屋仅取得临时用电就通知业主收楼,拒收后不愿意进行延迟交楼的赔偿,被11户业主告上法庭。不久前,这11户业主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获得了数额可观的赔偿金。对此,地产律师提醒购房者,开发商在供电、供水文件上鱼目混珠,偷梁换柱的事情数见不鲜,请专业人士核查很有必要。
  增城又见延迟交楼赔偿官司
  2011年8月前后,广州市民蔡先生与某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其购买位于广州增城市新塘镇永和某楼盘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48平方米,房价总额近101万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2年12月1日前将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环保、供水、供电、供气、通邮合格文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逾期每日按总房款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蔡先生。合同签订后,蔡先生付清了购房款。2012年12月1日,开发商如期通知蔡先生收楼。经过查看,蔡先生认为其不符合交楼条件,拒绝收楼。随后,蔡先生要求开发商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对方仅同意赔付两年物业管理费。2010年10月,蔡先生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而与蔡先生一起提起诉讼的,还有其他10业主,他们的情况和蔡先生一模一样。 临电接通不算交楼完成
  该案于2013年2月经增城市人民法院立案,经过四次开庭审理,终于有了结果。经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于2011年12月31日在增城市建设局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月3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同月16日在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消防设计备案。2010年12月21日,增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被告由广州市人防办统一组织易地防空地下室建设,开发商向该办交纳了易地建设费457817元。2012年7月26日,增城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了预验收意见,同意该项目先行通过环保预验收。2011年5月20日,增城新和自来水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被告向其公司申请永久用水的水表2组安装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2011年11月5日,开发商与广州东部发展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燃气供气协议,该公司证明燃气管网已经通燃气。2012年7月25日,增城市邮电局市场经营部同意被告的通邮申请。2013年6月4日,增城供电局复函给增城市人民法院称,开发商用电为临水基建用电,不能用于业主的日常生活正常供电,该公司的永电须在2013年11月余庄变电站投产才能解决。增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临电仅能用于工程,不能用于业主生活,不能保证买受人对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构成违约,因此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2013年6月19日,广州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蔡先生等11户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
  收楼时严查文件以防冒充
  对此,蔡先生的代理律师王美舟表示,本案中,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可以临电交楼,供电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作为永电证明,经过法院调查得知,该临电只是建设施工用电,不能供业主生活使用,故此判决蔡先生胜诉。在案件审理中开发商不断补充证据,如提交了供气公司证明,证明在2012年7月30日前就具备交楼条件。然而据业主说,直到2012年12月底(这次还有一批业主收楼期限届满),业主仍然是自己扛煤气罐到家供气。但是主张这些事实需要证据,法院不会采纳任何人的口头描述。王美舟律师提示:业主收楼时,先查验证件和房屋质量,后才签收房屋钥匙。业主可以去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查询开发商是否取得交楼文件,可以把交楼文件拍照发给律师咨询,看该文件是否就是验收合格文件,如有的开发商故意把消防设计文件冒充消防验收文件,前者是工程报建,后者是工程完工后验收,完全是两码事情。另外在供电、供水文件上鱼目混珠,偷梁换柱的事情就更多了,因此请专业人士核查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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