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收定金不卖房狂涨价 法院判赔房价差 检察院抗诉
  [行业动态] 日期:2013-07-03

       2009年间广州房价上涨的势头持续不断,新西兰华侨江女士看中了某绿洲花园的联排别墅,下了20万元定金约好了下个月签正式合同,销售方却拒收房款要求签约顺延,却始终没签约。半年不到,这栋别墅的房价竟上涨了250多万元!江女士气极,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上涨的部分差额。日前,广州市中院判决开发商要赔偿房价上涨的部分差额38万余元,广东省检察院抗诉认为判决错误。
  案情回放
  下了定金迟迟签不了约,不到半年房价涨252万

  2009年9月27日,新西兰籍华侨江女士在广州市白云大道的某绿洲花园认购了联排别墅中一套预售建筑面积441.944平方米,价格720万元的毛坯房,并付清了20万元定金。
  按《认购书》约定,江女士要在2009年10月12日前到开发商的办公室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楼款50%即360万元(含定金)须在签约前付清;第二期楼款50%即360万元在次月12日前付清。
  但江女士称,她按时去开发商处签订合同时,销售代表答复签订合同的日期要顺延,并拒收楼款。事后仍未按约定签订买卖合同,也未退回定金。
  2010年6月,江女士发现此时其下定金欲购买的联排别墅(毛坯)均价已经大幅上涨,该房屋市场价比签认购书确定的房屋总价上涨了252万多元。
  “我多次采取电话沟通,发律师函催促与利海公司协商,他们都拒绝在函件上签字。”江女士提供了两份日期为2010年3月17日的函件,以及一份日期为2010年3月29日的函件,内容为江女士分别致函该房产公司、该公司法律部及该公司一位叫喻正林的经理,要求尽快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义务。
  江女士认为该公司是故意捂盘,委托律师起诉,请求法院解除认购书,判令该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万元,同时按认购书确定的房屋总价与现房屋的市场价的差额252万余元的30%计算,赔偿经济损失75.6万余元,以及公证费用等损失2240元。
  一审判决
  开发商违约返双倍定金,驳回索赔房子差价要求

  一审时,该房产公司称:“我方不知道是何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江女士称其于2009年10月12日到我方售楼部要求交付款项,售楼部有中介公司人员,江女士起诉之后,我方向中介公司调查,无法查到未收取房款的具体原因”。同时还否认收到过江女士催促协商的函件,并称不清楚“喻正林”为何人。
  房产公司表示,现在不愿意按认购书的价格与江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意解除认购书,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其辩称,《认购书》约定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仅须退还认购方所有已缴款项,此认购书自动作废,双方权利义务即时终结。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该地产公司在与江女士签订《认购书》后至今未与江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江女士所称的房产差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认购书予以解除,判令利海公司双倍返还江女士定金40万元。
  二审改判
  开发商实属故意捂盘,须赔买家房价差38万

  江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房产公司赔偿房屋的认购价与其起诉前市场价之间的部分差额。
  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为证实房屋具体差价,江女士提交了经公证的网页下载内容,结合近年广州市住宅房屋价格大幅上扬的客观事实,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江女士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可采信。
  据此,市中院酌情确认江女士因利海公司拒绝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导致的房价上涨损失,按2010年6月2日均价22000元/平方米计算的房价减去认购价720万元之后乘以20%的比例,赔偿38万余元。
  其后,终审改判利海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赔偿损失38万余元。
  省检抗诉
  开发商未签正式合同,依法无须为涨价埋单

  但该案并没有完结,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对广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判决错误,房产公司无须赔偿房价上涨的差价。
  省检察院指出,房产公司与江女士签订的认购书是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认购书是行将谈判的预约合同,约束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磋商谈判,双方只承担谈判违约的义务,而没有强加实现交易的义务。
  省检察院认为,本案判决在正式合同是否签订尚不确定,合同最后价格和双方权利义务都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将该商品房上涨纳入损害赔偿范围,二审法院使用法律错误。
  目前该案尚待进一步审理。

□ .魏.徽.徽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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