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推迟放贷 开发商下通牒:滞纳金业主扛
本报讯 记者何丽银报道:购置新房原本是一件令人快乐的事,但最近,吴先生却被开发商的一纸律师函搅得忧心忡忡。据其亲属乐小姐介绍,吴先生年初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住宅,由于银行迟迟未发放房贷,开发商下了最后通牒称逾期不交付余款将收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业主: 按日收取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今年2月中旬,吴先生在伦教尚湖湾购买了一套住宅,2月22日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缴纳了总金额30%的首付,余下房款向银行申请了房贷,房贷预计3月10日得以发放,吴先生的房款余额也应在当天交付完毕。如今离预计的房贷发放时间已过了3个月,贷款还没有发放下来。乐小姐告诉记者,他们曾多次致电银行跟进按揭业务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吴先生的贷款申请已经通过了银行的审批,房贷将尽快发放,但一直未给出确切的时间。 5月底,尚湖湾的开发商佛山市顺德区新润建房产有限公司将一纸律师函寄到了吴先生家,称若6月7日前还未缴清余下房款,将每日收取吴先生余款万分之二的滞纳金。乐小姐表示,小叔子已经配合开发商和银行的要求,提供齐全的资料,并成功通过了房贷审批,银行何时发放贷款并不是自己可控制的,开发商要购房者承担银行延发房贷的后果,对购房者十分不公平。 “以前我购房时也曾遇到贷款延迟发放的情况,只要通过银行出具相应的贷款发放延迟证明,就可申请免除滞纳金。”乐小姐曾就此事与尚湖湾一销售经理协商,对方表示如果吴先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余款,公司将按合同规定收取相应滞纳金。 开发商: 滞纳金明确按合同执行 6月4日,记者与顺德区新润建房产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对记者的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该公司表示并不清楚银行是否有贷款额度,但发展商曾与银行就延迟发放房贷问题进行交涉,均无果。 对于收取购房者滞纳金,该公司表示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八条,就“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内已有说明。由于部分业主严重超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限定的支付房款日期(或银行原因审批后迟迟未能放贷),故只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执行。 业内人士: 信贷收紧房贷推迟常见 记者从一银行工作人员中了解到,银行放款速度主要取决于银行吸收存款量和当年的房贷计划。随着国家信贷政策的逐步收紧,目前各银行的各种贷款额度都普遍收紧,房贷推迟发放的情况较为常见。对于已通过房贷审批的客户,银行一般按照申请的前后顺序安排房贷发放事宜。 律师: 签订购房合同前 先与开发商协商好 广东晋元律师所孟翔律师提醒购房者,要仔细看清楚购房合同中注明的违约条款。购房者要预先考虑到各种自身不可控制的原因,如由于银行原因延发放贷款的情况,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与开发商协商,补充合同备注或附注条款,以规避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避免购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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