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放贷4亿房产公司逾期未还
  [行业动态] 日期:2013-05-23

  

银行放贷4亿房产公司逾期未还

 

珠江时报讯(记者/黄嘉俊 通讯员/孙楠 卢柱平)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直接实现的特别程序,记者昨日从佛山南海法院获悉,该院刚刚通过这一特别程序作出佛山市首份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

    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据了解,南海法院于4月初受理一起案件,申请人是某国有商业银行佛山分行(下称银行),被申请人是桂城某房产公司,双方因借款行为而产生抵押担保关系。

    作为申请人的银行方表示,2009年11月16日,其与被申请人房产公司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分34期偿还。合同还约定了借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及利息。随后,其依约于2009年11至12月间分三次向房产公司放款共4亿元。房产公司也提供了11处房地产为上述贷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该公司还提供了上述11处房地产的全部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质押担保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房产公司在银行开立上述十一处房产的经营收入监管账户,该房产的全部收入归集入该专户,银行有权直接从该账户扣收资金用于偿还房产公司到期应还的贷款本息。该质押担保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

    银行方表示,合同约定贷款分34期偿还,但被申请人只依约偿还了前6期贷款后便没有了下文,形成“逾期贷款”。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银行只能陆续宣布剩余贷款提前到期,于是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涉案金额近4亿

    据该案的主办法官、南海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郭焕桃介绍,该案涉案金额近4亿,远超基层法院管辖一般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是南海法院审理过的标的额最大的一个案件,也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由于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审限只有30天,而需要审查的材料很多,时间很紧张。”郭焕桃表示,该特别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新增规定,在审判上还少有先例可循,最高人民法院亦尚未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审理时还是存在一定难度,感觉有压力。

    经过严格审查,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作出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条件,最终适用新《民事诉讼法》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房产公司的抵押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用作质押的在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在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银行方面的代理人在拿到裁定书后,对法院适用新诉讼程序解决担保实现问题的效果表示满意。代理人说,能这么短时间拿到标的这么大的案件的裁判结果,在之前是不能想象的,同时,也不用像以前那样按标的额承担诉讼费用,给当事人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链接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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