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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修订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
9月7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公布了市政府印发的《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有《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出让金和租金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标准》新增了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和办法。 地下车库出让金最低收5% 文件规定了该《标准》适用的三种情形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租金),而且按照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计收标准和办法。比如,为鼓励利用地下空间,新增了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和办法。 《标准》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增加的地下建筑面积(除电房、人防工程外),如住宅用地配套的地下停车库负一层,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地下停车库负二层以下,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 除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车库外,其他地下建筑面积负一层,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负二层以下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划拨土地计收方法有两种 在划拨土地按原用途补办出让方面,取得的划拨土地未建成建筑物或建成后未发分户证,经批准补办出让的,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已建成建筑物且已发分户证的划拨土地,住宅用地(包括房改房)经批准补办出让,按所在级别基准楼面地价的10%再进行年限修正后,计收土地出让金。 两种用地受鼓励无需补缴 为鼓励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工业用地,《标准》规定农村集体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留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可按城市规划用途自行开发使用,且可以参照或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用地除外)。 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改造后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无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文件规定,新标准颁布施行前已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递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或出让申请的,须在规定3个月内补交土地出让金,则仍可按原施行标准执行。 国土部门负责地价审核 《标准》要求,为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要加强土地出让工作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规范文件,建立健全土地价格会审制度,成立地价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把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