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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新规啦!
来源:佛山日报 关键词:补偿 规定补偿计算细则 “补偿款包涵哪些方面?”、、“历史加建建筑能否获得补偿?”、“如何确保补偿及时到位?”……对于房屋征收,不少市民对于款项和征收细则颇为关心。而对于这些问题,新修订的《补偿办法》均作出具体规定。 《补偿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过渡方式和期限,奖励与补助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标准和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补偿房屋应明确或动工兴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以及办理、续期经营许可证等生产经营证照;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等相关违反规定实施的内容,《补偿办法》明确将不予补偿。 征收房屋价值该如何规范评估?《补偿办法》规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补偿办法》,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如果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同时,如若被征收人均建筑面积不足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可增购不足部分。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 关键词:安置 降低征收扰民程度 征收过程中,难免产生搬迁和配套水、电、气转移过户等一系列费用和安置需求,《补偿办法》对此也进行了细化规定。 根据《补偿办法》,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或负责其搬迁。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补偿办法》明确,被征收房屋内装有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线路、空调、网络和煤气管道等,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省、市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迁移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期间的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应自负。 被征收人的过渡期限,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计算。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迁入补偿安置房时,被征收人必须按时腾退周转用房。 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因导致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对于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对于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应付给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补偿办法》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相关链接 目前,上述《补偿办法》正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2月14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4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52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