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
  [行业动态] 日期:2021-11-0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建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酒店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坚持政府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参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机构长期运营、只租不售,其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缓解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二)市级统筹,区主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政策,统筹协调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建立联合会审机制,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实施。

(三)加强监督,稳步推进。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四)权属清晰,性质不变。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应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异议、冻结等情形。改建项目仅临时变更房屋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不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

三、基本要求

(一)主体明确。改建项目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改建实施单位。

(二)项目合法。申请改建的项目为依法建造的房屋,且未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已处理并完善手续的项目可申请改建。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三)规模改建。改建项目原则上以整栋、整层或者相对独立部分为申请单元集中改建,同一楼栋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配置。单个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

(四)改建标准。改建项目应当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不增加原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改建施工过程中不应改变原建筑物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改建项目应符合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采光等居住条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改建为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的相关规定,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四、改建流程

(一)提出申请。改建项目主体作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如下: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项目权属材料:

(1)土地、房屋的产权证明材料;

(2)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提交所有他项权利人同意认定、改建的书面意见。

3.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户型设计、投资成本及回报估算、建设周期、可行性综合分析、风控措施、运营管理方案等内容。

4.身份证明材料:

(1)产权人身份证明材料;改建实施单位申请的,应提供改建实施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及产权人的委托书;

(2)办理具体业务的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5.建设运营协议文本,包含建设标准、出租对象、租金标准、运营期限等内容,产权人签章。

6.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二)联合会审。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联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联合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联合审查通过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签订协议及出具项目认定书。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并抄送同级发改、税务、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时与产权人签订建设运营协议。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运营协议、项目认定书、项目建设运营方案等资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改建项目主体应按照报批通过的建设运营方案实施改建,凭项目认定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消防、施工等相关手续。

1.规划手续。对于改建工程不改变建筑整体风格的,可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书面意见;确需办理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建项目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2.施工图审查。改建项目主体依据项目认定书及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书面意见,委托设计单位按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需对原有建筑物进行结构安全鉴定的,应按要求进行鉴定。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按规定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成果文件。

3.消防审查。改建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改建项目主体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改建项目主体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抽查。

4.施工手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

5.工程监督。办理施工许可证后,项目改建主体应当及时开展改建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项目改建过程的监督,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项目验收。项目改建完成后,改建项目主体应按有关规定申请联合验收,办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备案。改建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可向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收费标准。

五、运营管理及退出管理

改建项目运营及退出管理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管理规定。

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续期时间不能超过土地使用年限。未提出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产权人、改建实施单位和运营主体应积极协商退出工作,确保承租人有序退出,并于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原有用途的申请。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续期,且未按期申请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六、其他事项

(一)在建且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项目,可参照本意见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本意见实施前,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包括服务型公寓等,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验收手续等资料,由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三)按照本意见实施改建并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可凭项目认定书按规定享受土地、金融、税收以及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改建项目日常检查,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将改建项目用于非租赁住房、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改建项目纳入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五)本意见未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规定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参考版本)

2.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参考版本)

3.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验收审核表(参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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